许可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2.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4.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本人的申请书;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市、州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处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报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社会体育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930681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