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我局完善的工作规范体系,确保全局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细则》(草案),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体育局工作规则》,经局务会议、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长沙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沙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体育局工作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服务型可问责的行政机关目标,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规范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水平。
第三条 市体育局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部署的重大事项;
2、关系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大局的事项;
3、全市性重大体育活动的部署;
4、局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开支安排;
5、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6、重要资源配置和全局重大事务的协调;
7、局属机构的设立、撤并与职能调整;
8、重要人事任免和调动事项;
9、重要奖励事项;
10、其它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决策的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六条 决策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方式包括:
1、党组书记、局长针对全市体育事业中出现的带倾向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2、党组成员、副局长针对分管工作中影响工作推进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3、体育局各职能部门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决策的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须提请上级机构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决策的执行。局属各部门应及时落实市体育局的重大决策,反馈执行情况。局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强化决策实施全过程的科学调控,确保决策效果。
第三章 政策文件制定规则
第九条 制定政策文件的范围包括:
1、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事项;
2、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和会议精神;
3、全市性体育发展战略部署和总体规则;
4、事关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意见;
5、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
6、其它须由市体育局制定政策文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政策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体育局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其它部门予以配合。政策文件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政策文件的行文程序:
1、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文件内容的业务性质,一般由市体育局有关处室拟稿;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以市体育局名文行文的,由直属单位先起草文稿,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的依据文件材料一起报送市体育局办公室。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须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呈分管领导批示。
2、所有要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文件,都必须按程序将草拟稿送交市体育局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稿,领导不予签批。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来文统一交由办公室归口处理。
3、文件内容属于市体育局有关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经办公室核稿后,送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局领导会签后再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或重大的问题,应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以市体育局文件形式向上级呈报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以市体育局党组文件形式下发或上报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办公室必须做好所有文件的归类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政策文件的执行。要建立政策文件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文件质量和实效。
第四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议事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局办公室列席参加。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组织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助理调研员、机关处室负责人、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机关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并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局人事处组织落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议确定,由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局人事处起草,呈送与会党组成员会签后,由党组书记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起草后经主持会议的局长、副局长签发,由办公室制文。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职能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和参会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尽量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凡体育局有原则规定或局长、副局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以及主管部门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均不必开会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